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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北鹿

作者:我家麒麟儿 | 分类:历史 | 字数:98.6万

第三十四章 三互

书名:逐北鹿 作者:我家麒麟儿 字数:2102 更新时间:2024-11-25 23:43:24

“定北侯还请向前,族主于亭中等候。”

前行约有百步后仆从止步,躬身引张宁沿廊桥而入凉亭。

张宁深吸一口气后稍整衣冠,旋即快步上前。

凉亭位于水榭楼台之中,周遭有竹林迎风摇曳,凉爽之意扑面而来。

一名老者正坐于亭中,跟前则摆放着精致的茶具,张宁上前拜道:“晚辈张宁,见过显元公。”

此人年约七旬,颌下长须飘拂,五官深邃,眼神温和,举手投足可现儒雅之气。

既是卢氏族主,那么其当然是汉中郎将卢植九世孙,晋司徒从事中郎卢谌五世孙,燕仆射卢昭之孙,昔日的幽州别驾卢辅。

卢辅抬起头来凝望张宁片刻,忽地发出一声赞叹:“英气勃发、气概不凡,当真是一头北地蛟龙!”

张宁连道有愧此赞,随即在其示意下安坐。

尽管这位卢氏族主只官至幽州别驾,看似与自己天差地别,张宁心中却是清楚这方才是百年世族的常态。

其固然会有出类拔萃的才俊脱颖而出,身居朝堂高位,但归根结底其主要族人仍是会主政地方,以巩固本族势力、扎根之处。

王朝兴替乃是常态,唯有如此世族方不会为其所累。

这也是随某一王朝所兴起的强宗豪右,所难以企及之处。

此刻两人先是就北疆之势相谈,在赞过张宁击败破六韩拔陵之功后,卢辅举壶倒茶好似不经意般问道:“如今定北侯兼据四州,为国平难,可其多为胡汉相杂之地……

又有蠕蠕等外敌环伺……

我这老儿实在有些好奇,不知要如何施政,方才不使其生乱。”

张宁心知此行必然会有考较,本就等着对方率先出言,眼下暂不知其所欲,只能先压下疑惑答道:“说来倒也简单,无非是劝课农桑,轻税赋,立郡学,推行官医,救济贫民等举。

历代贤明无不如此,晚辈只是效仿罢了。”

卢辅轻笑:“说来容易做来却极难,此中艰辛想来并非是一句效仿就可扫过的。

我听闻安州别驾田修曾委身事贼,定北侯驱逐流寇后非但不计前嫌,还上表朝廷使其任本州刺史,定然也从大局而虑?”

来了!

张宁心中一震,明白这便是卢辅此番在意之处,当即也是笑答:“田修虽委身事贼却是无奈之举,只为保境安民,不使百姓受贼寇屠戮。

我军光复安州之时,其领三郡之民开城请降,以此来看非但无过反倒还是有功了。”

“哦?

这般说来倒也情有可原。

只是难道定北侯忘了其出身田氏,乃安州一方大族,岂能自任州官呢?”

卢辅蹙眉,目中满是不解。

这般作态落在张宁眼中只觉好笑,心道这位堂堂卢氏族主终是露出狐狸尾巴来。

其在乎的乃是承自汉朝,一直潜移默化施行至今的回避制,或者说“三互法”。

尽管华夏历朝素来有“人君不能独治,故必置臣以佐之”一说,但两者之间实际上存在着难以调和的矛盾,官僚集团一旦产生,很容易异化为有自身特殊利益、且只向本集团负责的独立主体。

因而它与皇权之间实质是相互制衡、彼此互动,形成此消彼长的关系。

有鉴于此,为抑制官僚集团的诸种自利倾向,最高统治者必须要设立一整套官制体系,借助制度、权术、思想意识、赏罚等手段来驾驭百官维护皇权。

尤其是为了防范官员与特定区域、人员、事务等有某种特殊关系而产生徇私偏袒、腐败等违法行为,通常会奉行较为严格的回避原则包括籍贯回避、血缘回避、特殊职务回避等。其中,籍贯回避制度施行时间尤长,影响尤为深远。

正因如此方才有:凡中央任命之地方官,上自郡国守相,下迄县令、丞、尉、边候、司马均用非本郡人,刺史用非本州人。

时至如今,随着华夏分裂,征伐不断。

统治者为使政权延续,不仅让拆分各州,令诸州郡相互掣肘,反叛者难以凭借一地成势外。还大力推行三互法,直接任命各州郡主官,不让地方世族强豪把持大权。

便如卢氏虽是名副其实的范阳郡霸主,可作为族主的卢辅仅能为刺史副官,而难以直接任一地主官。

若朝廷任命的刺史郡守仅是庸碌之辈自无大碍,可一旦遇上寒门或是皇室出身的大才,卢氏便难免遭遇打压。

此等举动不会因朝代的更替发生改变,但对卢氏而言自不会甘于长期受此掣肘,自己的出现或许令其有了解决之法。

换而言之卢辅眼下就是在试探自己对于回避制的看法,想要以逢迎自己入幽州作为条件,换取其在幽州的真正统治。

念及于此,张宁忍不住暗自感叹,这不就是一颗想要让自己吞下的毒药吗?

心中思绪纷飞,面上张宁尚且保持着镇定:“我朝郡县之属吏用人承汉制,而长官以及长官之将军府佐虽大多数用非本籍人,但无限制。

故历观本朝,州刺史、郡太守、县令丞用本籍人者亦甚多。

而于边疆及新附州郡,尤见其然。

不止如此,论起其制,也是特殊形势下的特殊之举。”

一旦开口,张宁便侃侃而谈,不见丝毫阻碍:“汉承战国之余绪,天下郡、国并行,朝廷奉黄老之术,行无为之道,对地方掌控自然有限。

故而郡守国相被赋予了相对独立之权,且能自辟僚属,甚至于有二千石与皇帝共治天下之说。

加之强宗豪族控制地方,与地方主官关系密切,甚至直接干预人事任命。

因此汉武时,朝廷相继定《左官律》、《金律》、《推恩令》、《阿党附益之法》等律令,削弱诸侯王之势力的同时,加强对地方长官的监督,置刺史监察郡县,以“六条问事”。还先后制首匿罪、通行饮食罪、《沈命法》、《监临部主见知故纵法》。

如此对地方主官之籍贯限制自也顺理成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