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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作者:雪映红梅 | 分类:都市 | 字数:241.8万

第97章 刑审1

书名:律师本色 作者:雪映红梅 字数:2138 更新时间:2024-11-02 01:33:15

第98章 刑审1

不一会儿,在法警的押解下,被告人赵玉田带着手铐脚镣走上法庭,坐在了被告席上。

方轶看了一眼赵玉田,他的表情依旧是那么的木讷,眼神无光,坐下后微低着头,不看任何人。

走完前面的程序后,审判长看向公诉人:“现在进行法庭调查,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马尾辫女检察员拿起起诉书:“被告人赵玉田,男,居民身份证号码……

本案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玉田涉嫌故意杀人罪,于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五日上午十时许,被告人赵玉田在玉龙小区大门前无照经商,贩卖水果,与正在执行管理工作的县城管大队分队队长廖耀光及其同事发生冲突,在冲突中被告人使用削苹果的折叠刀将廖耀光刺成重伤,廖耀光在被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被告人刺伤廖耀光后逃走,后到了县公安局主动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刺伤廖耀光使用的折叠刀一把;

二、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鉴定报告;

四、玉龙小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被告人赵玉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玉田故意刺伤执行公务人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当众故意杀害执法人员,建议对赵玉田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方轶听着检察员宣读起诉书,手中的铅笔不断在辩护词上写着,记着。按照以往经验,被告当众杀害公务人员的一般都会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是自从二零零六年崔案后,这种情况有了稍许的改变,也有被判处死缓的。

但是看今天这架势……,方轶不知道能否保住赵玉田的性命。

“被告人,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主审法官看向前面坐在椅子上的赵玉田。

赵玉田抬起头两眼无神的看向法官,声音低沉道:“听清楚了,我没有异议。”

“公诉人是否需要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法官接着道。

“不需要询问。”陈检察官道。

“被告人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法官看向方轶道。

“需要。”方轶看向赵玉田:“被告人,事发当天都发生了什么,能否将当时的情况讲述下?”

赵玉田没有看方轶,声音毫无感情色彩:“我当天在一个小区门口卖苹果……”

方轶静静的听着,赵玉田所说与之前的表述一致。

“伱当时是怎么想的,为什么要拿刀伤人?”方轶问道。

“当时他们要拿走我的三轮车,这辆三轮车是我的命,我要靠着这辆车做买卖,赚钱为奶奶买年货。他抢我的车,我就拿着刀冲上去,扎了他。

我不想杀他,只想拿回我的三轮车……”赵玉田目光呆滞,说完低下了头。

方轶停止了提问,看向法官:“我问完了。”

“下面请公诉人出示证据。”法官道。

“第一份证据,折叠刀,经指纹及DNA鉴定,折叠刀上的指纹是被告人的,血迹是被害人的,被告人就是用这把刀将被害人刺成重伤;

第二份证据,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明被告人自认是其用折叠刀将被害人刺成重伤;

第三份证据,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鉴定报告,证明案发现场在玉龙小区门口,被害人系被被告人刺伤大动脉后,失血过多死亡;

第四份证据,玉龙小区监控录像,该监控录像记录了案件的全过程,我们申请当庭播放该录像内容。”马尾辫女检察员一份一份的宣读着证据。

法庭当庭播放了玉龙小区的监控录像,玉龙小区是个高档小区,监控设备的清晰度果然高,现场情况看的一清二楚,现场城管有五六位,与赵玉田拉扯一阵后,突然赵玉田抓起车上的折叠刀刺向了一个穿制服的胖子,而后胖子倒地,赵玉田逃走,消失不见。

“被告对证据有什么异议?”待播放完监控录像后,法官问道。

“没有异议。”赵玉田道。

“被告辩护人对证据有什么意见?”法官问道。

“没有意见。”方轶道。

这案件比较简单,所有的证据都对被告人不利,被告人对证据不持异议,这是方轶早就想到的。

“被告辩护人有需要提交的证据吗?”法官问道。

“有证据要提交。

第一份证据,被告人所在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明被告人家庭生活困难,自从他工作的单位倒闭后,他家里入不敷出,最初他和奶奶靠捡废品度日,后来骑三轮卖菜沿街卖菜,尽管生活不易,但是被告人从未想过去偷、抢别人,依旧自食其力。被告人是村里公认的本份人。

第二份证据,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明被告人在此之前从未犯过罪,也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一直安份守己。

第三份证据,学校出具的证明,证明被告人上学期间从未发生过打架斗殴的事件,学习刻苦,无不良嗜好。”方轶道。

本来方轶想让村里将村委会的证明提交给法院,但是后来他又让村委会配合,跟着他一起去学校和派出所开了几份证明,方轶将所有证明作为证据一并提交给法院。

“公诉人对被告人提交的证据有什么意见?”法官问道。

“没意见。”马尾辫女检察员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