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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作者:雪映红梅 | 分类:都市 | 字数:241.8万

第894章 有点大脑缺氧

书名:律师本色 作者:雪映红梅 字数:2129 更新时间:2024-11-02 01:33:15

第844章 有点大脑缺氧

就在此时,云梅的手机响了。

“姐,晚上回来吃吗?”电话是妹妹云乔打来的。

既然已经要成一家人了,也就没必要再遮遮掩掩的了,于是三个人的小饭桌成了四个人的聚餐。

因为之前云梅只说是与朋友一起吃饭,让她也出来凑凑热闹,介绍认识下,云乔是本着蹭饭的心态来的,结果进了西餐厅才发现,姐姐的朋友居然是师父父子。

这一惊非同小可,直接勾起了她偷拍的欲望,准备当回凌凌漆弄点外快,让自己的生活更丰富些。

结果不待她举起手机偷拍,姐姐云梅居然大大方方的坐到了方轶父子身旁,让她照一张合影,给幕后老板发过去。

这一下可给云乔整不会了,拿着手机结结巴巴的,一时语塞,脸涨的通红。她不知道姐姐是什么时候发现的自己与大妈之间的秘密,这无间道当的,成了天下皆知的秘密了。众人皆醒我独醉!

“你脸怎么红了?”云梅笑呵呵看向妹妹,问道。

“精神焕发!”方轶接了一句。

“怎么又黄了?”云梅一怔,紧跟着坏笑道。

“防冷涂的蜡!”方轶笑眯眯很有节奏感的回道。

“这么说背后有人支持?是不是得了好处?”云梅与方轶对视一眼后,看向云乔。

“这还用说,肯定的。”方轶继续道。

方安志看着身旁的两位有点不明所以。但云乔却心知肚明,脸色越发的难看。

“哎呀!咋又黄了!”云梅调侃道。

“气温太低,怕冷,又涂了一层蜡呗!”方轶说完,看着云乔一脸的囧态,笑出了声。

“好吧,你们也别跟我来天王盖地虎,宝塔镇河妖那套了,我坦白还不行,不带这么寒碜人的。”云乔终于憋不住了。

“算啦,过去的事翻篇了。你姐既往不咎,今天让伱出来,主要是两家人马上就要成一家了,正式见个面,吃顿饭。”方轶一笑。

“啥?成一家了?!”云乔感觉有点大脑缺氧,难道无间道要结束了!外快要没了?

“云乔姐,这话你还听不明白,我一个初中生都听明白了,你个研究生咋还糊涂了呢?”方安志嘿嘿笑道。

“哦……,你们都知道了,合着我是最后一个知道的!”云乔在心里把眼前的事捋了一遍:“师父,你跟我姐是什么时候定下的?”

“就在今天。刚谈完,这不就请你吃饭了嘛。”方轶笑呵呵说道。

“好吧。”云乔看向正在拿着刀叉切牛排的方安志:“我说,小志啊,你是不是该改口叫我小姨了!”

“少扯!我跟云阿姨都说好了,各论各的,咱们俩平级。”方安志低头吃着牛排,头也不抬的回道。

“这怎么行,必须改口,师父……不对,姐夫,恭喜!恭喜!这一家人总得有个尊卑吧,咱得讲究讲究,小志是不是应该叫我小姨?”云乔理直气壮的看向方轶。

“那什么,这牛排不错,你得多吃点,下回再来可就得自己花钱了。”方轶假模假样的,客气道。

“不是……”云乔又看向了姐姐:“姐……”这一声姐叫的,声音拖的很长,很有九曲十八弯的味道。

“这事,我不管,各论各的,大街上我和小志还姐弟相称呢,叫你一声姐姐不亏!”云梅眨着眼,笑道。

“不亏!我觉得我亏!”云乔看向同桌的三位,有种拳头打在棉花上的感觉,算了,忍了吧!

于是她偷偷拿出手机,将刚才拍的合影发了出去,牛排还没吃完,手机提示音响起,居然有五千元。让她那颗受伤的心得到了一丝安慰。

……

耿志轩诈骗案二审开庭了。

之前省高院负责此案的法官找方轶谈过,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没有异议,主要争论的焦点在法律适用和量刑上,所以开庭后,程序走的很快。很快便结束了法庭调查,进入了法庭辩论阶段。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在辩论前,法庭提请控、辩双方注意,辩论应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请上诉人发言。”审判长看向前面的上诉席。

上诉席上坐着的耿志轩与他哥哥长得很像,只是气质上差了很多。

“审判长、审判员:我是以美好未来公司的名义与十二名被害人签署的服务协议,即便构成犯罪,也是单位犯罪,而且应该构成合同诈骗罪,不构成诈骗罪。

另外,公司取得钱款后,都用在了运营公司,给公司员工发工资上,一审判决认定钱被我挥霍了,与客观事实不符。

退一万步讲,即便我构成犯罪也属于合同诈骗,一审判我十一年,太重,请求从轻处罚。完毕。”耿志轩看着手里的发言稿,说道。

虽然他不想认罪,但是一审已经判了,他心里也害怕,怕二审真的维持原判,他可不想在里面蹲那么长时间。所以他听从了方轶的建议。

“上诉人耿志轩的辩护人发言。”审判长面无表情的看向方轶。

方轶拿起准备好的辩护意见:“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耿志轩不构成诈骗罪,构成合同诈骗罪。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过重,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辩护人对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耿志轩以签订出国“顾问协议”的名义骗取他人钱款后潜逃境外的行为构成犯罪,不持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构成合同诈骗罪,而不是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从诈骗罪中分解出来的罪名,属诈骗类侵财犯罪,具有诈骗犯罪以骗取财的基本构成特征,两罪的关系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同时触犯了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但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关于‘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规定,本案不能按照诈骗罪论处,而应当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要求,适用合同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