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末年的运动和战争
作者:蒙光虹 | 分类:军事 | 字数:4.9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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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清末新政。
清末新政(又称庚子新政、庚子后新政,民国称遮羞变法,**称晚清改革,日本称光绪新政),是清朝末年的一场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运动,也是中国现代化的重大事件之一。公元1901年,在慈禧太后的默许下,清**进行改革,改革内容多与1898年的戊戌变法近似,但比戊戌变法更广更深,还涉及废除千年仕宦之道的科举制度。 清廷力图在军事、官制、法律、商业、教育和社会方面进行一系列系统性改革,改革也波及了内地和东北、蒙古、西北和西藏各地,由于改革政策的“支离、拖沓”和一些官员的“敷衍”,没有取得太大进展,但“新政”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中国社会的现代化,也为辛亥革命的兴起提供了准备条件。公元1901年1月29日,慈禧太后用光绪皇帝的名义颁布上谕,命督抚以上大臣就朝章国政、吏治民生、学校科举、军制财政等问题详细议奏。1901年2月6日《申报》1版《本馆接奉电音》:“……世有万祀不易之常经,无一成不变之治法。穷变通久见于大易,损益可知着于论语……总之,法令不更,锢习不破,欲求振作,难议更张。着军机大臣、大学士、六部九卿、出使各国大臣、各省督抚,各就现在情形,参酌中西政要,举凡朝章国故,吏治民生,学校科举,军政财政,当因当革,当省当并,或取诸人,或求诸己,如何而国势始兴,如何而人才始出,如何而度支始裕,如何而武备始修,各举所知,各抒所见,通限两个月,祥悉奏议以闻……”1901年4月21日,慈禧太后又下令成立了以庆亲王奕劻为首的“督办政务处”,作为筹划推行新政的专门机构,任李鸿章、荣禄、昆冈、王文韶、鹿传霖为督办政务大臣,刘坤一、张之洞(后又增加袁世凯)为参予政务大臣,总揽一切新政事宜。张刘二人联名三次上奏《江楚会奏变法三折》,定出改革方向,学习日本,推行君主立宪制,8月20日,即西太后与光绪皇帝离开西安“回銮”前四天,以慈禧太后的名义再发文告,表示清**立意“变法”的决心:“尔中外臣工,须知国势至此,断非苟且补苴所能挽回厄运,唯有变法自强,为国家安危之命脉,亦即中国民生之转机。予与皇帝为宗庙计,为臣民计,舍此更无他策。”公元1905年9月24日,慈禧太后诏定考察政治大臣五人:特派镇国公载泽、户部侍郎戴鸿慈、兵部侍郎徐世昌、湖南巡抚端方、商部右丞绍英出使西洋。在出团半途中遭受革命党人吴樾放**行刺,被迫延期(由孙中山率领的革命党反对清**“君主立宪”,认为清**是以立宪之名行专制之实,一旦立宪之后,君主世袭即成为宪法规范之中,则建立共和政体的计划将更艰难)。11月25日,朝廷设立专门政治体制改革机构“考察政治馆”,研究各国宪政,提供宪政改革的咨询。12月7日,考察团第一组戴鸿慈和端方出发,第一站即美国,由美国总统西奥多·罗斯福接见。1906年1月14日,载泽率领考察团第二组出发,徐世昌、绍英伤情未愈,由李盛铎、尚其亨替代。当年夏秋之际,考察团先后回国后进呈了一份主张“强国必须宪政”的考察报告,编成《列国政要》133卷及《欧美政治要义》18章。该报告由随员熊希龄执笔,参考了流亡东京的梁启超和杨度所写的宪政研究资料。载泽和端方拥护宪政的态度发挥了比较重要的作用。载泽于1908年夏出版《考察政治日记》。公元1906年9月1日,清**颁布《仿行立宪上谕》,预备立宪,原则为“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9月3日《申报》2版《电传上谕》:“仿行宪政……应先将官制分别议定,次第更张,并将各项法律详慎厘订,而又广兴教育,清理财务,整饬武备,普设巡警,使绅民明悉国政,以预备立宪基础……” 。1908年8月27日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大纲共23条,其中“君上大权”14条,“臣民权利义务”9条,通篇除涵括“议院不许干涉君主”般各势力妥协之产物,亦具备了“臣民需在法律范围内行使权利”等迄今沿用的先进理念。更随着《大清报律》等法案先后出台,立宪的用意更加彰明。宣统帝继位后,其父摄政王载沣遵循皇兄光绪帝的遗嘱,加快立宪的进程。公元1909年,各省咨议局选举。1910年九月初一日,资政院举行第一次开院礼。1911年5月,载沣任命庆亲王奕劻为内阁总理大臣,筹组新内阁。新内阁部院首长共有13名成员,其中满人8名、汉人4名、蒙古人1名,8名满人当中有6人为宗室、1人为觉罗,被当时革命党及立宪派讽刺称为“皇族内阁”。编练“新军”是清**新政的主要内容之一。清**对此投入了巨大财力,花费了很大力气。
公元1901年8月29日,清**下谕全国停止武科科举考试;9月11日命令各省仿北洋、两江筹建武备学堂;9月12日下谕全国各省“裁汰旧军,编练常备军”。编练新军的工作在全国展开。为了在全国推行编练新军计划,清**新军后勤部队于1903年12月4日设立练兵处,任庆亲王奕劻总理练兵事务,袁世凯为会办练兵大臣,铁良襄同办理。练兵处的实权为袁世凯所掌握。清**还令各省设立督练公所,为各省领导编练“新军”的机构。1904年9月,练兵处、兵部奏准在全国编练新军36镇,颁布了《陆军学堂办法》。1906年11月7日,清**改兵部为陆军部,将练兵处并入其中,铁良为尚书,统一指挥全国新军。1907年8月,陆军部制定了全国编练新军36镇的庞大计划,拟于2—5年内,除近畿4镇、四川3镇外,其他各省各编练1—2镇。但直至清朝覆亡,只编成14镇和18个混成协又4标及禁卫军1镇,约16万人。1903年9月7日,清**设立商部,倡导官商创办工商企业。接着,颁布了一系列工商业规章和奖励实业办法,如:《钦定大清商法》、《商会章程》、《铁路简明章程》、《奖励华商公司章程》、《矿务章程》、《公司注册章程》、《试办银行章程》等。这些章程规定,允许自由发展实业,奖励兴办工商企业,鼓励组织商会团体。这些章程和做法,都有利于民族工商业的发展,有利于社会经济的繁荣。1906年,度支部颁布《清理财政明定办法六项》,负责统一各中央地方衙门收支、统筹外债借还、考核各省银号以及规定对各省越时造报财政之惩处。由度支大臣载泽兼任督办盐政大臣,统理全国盐政行政用人之权履行,1902年之《中英商约》中商讨有关免厘加税之条款。而在现代财政预算的组成上,1907年福州道御史赵炳麟奏请中央制定全国预算。最终,清廷于1910年首次编制第一次全国预算。1910年颁布《国币则例》二十四条,划一银币及铜币之重量和成色,但由于当时市面流通之旧币总值达十五亿以上,回收的财政费用已是**难以承担,最终清廷需要于1911年4月15日向美英法德四国财团贷款一千万英镑,以推行有关币制改革。1896年清**成立“铁路总公司”,1900—1905年间铁路总体发展为三千二百哩。除全长201公里的京张铁路为本国修建外,余路均为外国持有部分股权下所修建。清**推行新政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废科举,办学堂,派留学。1901年9月4日,清**命令各省城书院改成大学堂,各府及直隶州改设中学堂,各县改设小学堂,并多设蒙养学堂;12月5日,颁布学堂科举奖励章程,规定学堂毕业生考试后可得进士、举人、贡生等出身。1902年2月13日公布推广学堂办法;8月15日颁布《钦定学堂章程》。1904年1月13日又颁布《重订学堂章程》,详细规定了各级学堂章程及管理体制,以法令形式要求在全国推行。与普通学堂并行的还有专业教育,包括师范学堂及各类实业学堂,在学制上自成系统,一套完整的学校制度随之建立。1905年9月2日,光绪皇帝诏准袁世凯、张之洞奏请停止科举,兴办学堂的折子,下令“立停科举以广学校”,使在中国历史上延续了1300多年的科举制度被最终废除,科举取士与学校教育实现了彻底的脱钩。12月6日,清廷下谕设立学部,为专管全国学堂事务的机构。清**在推行新政过程中,把“奖游学”与“改学堂,停科举”并提,要求各省筹集经费选派学生出洋学习,讲求专门学业。对毕业留学生,分别赏给进士、举人等出身。对自备旅费出洋留学的,与派出学生同等对待。为统一管理留学生工作,清**分别在1902年10月31日和1906年10月2日派出总监督赴东洋和欧洲。1903年10月,清**颁布《奖励游学毕业生章程》,规定凡中国留日学生在日本普通中学5年毕业,得优等文凭者,给予拔贡出身;在日本文部省直辖之各高等院校及程度相当的各项实业学校3年毕业,得优等文凭者,给予举人出身;在大学专科某科或数科,毕业后有选科或普通毕业文凭者,给予进士出身;在国立大学及程度相当的官立学堂中3年毕业,得学士文凭者,给予翰林出身;5年毕业,得博士文凭者,除给予翰林出身外,这给予翰林升阶。最初,在洋务运动期间的留学生计划大都留学英美法等国家,不过,由于庚子赔款后**财政紧拙,结果清末改革中的留学生计划大都留学日本。至1907年,留日学生总数达一万五千人。改革官制是清**新政的一项重要内容,其中包括“裁冗衙”、“裁吏役”、“停捐纳”,对统治机构作了一些改变。1901年
7月24日,清**撤销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改设外务部,“班列六部之首”;9月19日,清**宣布停止报捐实官。1902年2月24日,裁河东河道总督,其事务改归河南巡抚兼办;3月6日裁詹事府及通司。1903年9月7日,设商部。1904年12月12日裁云南、湖北两省巡抚,由云贵总督、湖广总督兼管。1905年7月18日,宣布停止捐纳武职。同年9月4日裁奉天府尹,由巡抚兼管;裁奉天府丞,改为东三省学政。设巡警部。设学部,裁国子监。除裁并增设行政机构外,清**还下令“停捐纳”、“裁陋规”、“定公费”。1902年5月13日,清廷下达一道上谕:“现在通商交涉,事宜繁多。著派沈家本、伍廷芳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中国法律现代化由此起步,几经反复,直至20世纪终结,尚未完成。不过,基本架构已在晚清新政时期奠定。1903年起,《奖励公司章程》《商标注册试办章程》《商人通例》《公司律》《破产律》《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法官考试细则》《集会结社律》等等先后出台。影响最为深远的是三个总结性的大法:《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大清新刑律》《民律草案》,分别在程序法和实体法领域为中国法律的现代化奠定了牢固的基础。虽因辛亥革命爆发,《民律》已不及审议颁布施行,但20世纪上半叶的民国**无不继承这三个大法。1906年9月,在改革官制过程中,编纂官制大臣将京官编定复核,缮单进呈,在所附阁部院官制节略清单中写道:“各国竞争,殖民为要,蒙、藏、青海,固圉防边,其行政事宜实与各部并重,故易理藩院为理藩部。”后来上谕发布,宣布正式“理藩院著改为理藩部”。1907年清**政务处大臣左绍佐、岑春煊等,奏请将热河、察哈尔、乌里雅苏台、库伦、科布多、阿尔泰等地“悉照内地改设行省”,以期加强边防。清**担心沙俄出面反对,在征询了各部大臣、各地将军、督抚的意见后,仅宣布废止从前关于蒙汉不得通婚的禁令,鼓励内地汉人到蒙古开荒;在蒙古增设卫生局、巡警队、学校、商品陈列所,举办所谓的“新政”。这一举措严重地威胁着蒙古人的生存,同时也妨碍了沙俄在外蒙的利益。同时内蒙古地区的一些“旗地”因汉人流入增多改为州县。清朝**想通过这些方面的改革,让清朝成为一个富强、文明、发达的君主立宪制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