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银河说性
作者:李银河 | 分类:其他 | 字数:12.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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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我看“木子美”现象
女性自愿与男性发生性关系的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不是惩罚。
据说最近有一位“木子美”小姐引起网民的关注,大量的网民登陆她的网站去看她的日记,因为日记中详细地描述了她和许多男人的经验和感受,实话实说。
木子美的经历使我想起一个十几年前的真实案例,这个案例来自90年代初出版的一套刑事犯罪案例丛书,这套丛书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犯罪案例丛书》编委会编纂,由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该案例被列在“流氓罪”的一个栏目“勾引男性多人与之搞两性关系”之下:
“被告人王XX,女,先后勾引多名男子与其乱摘两性关系。检察院以流氓罪起诉,法院以同罪对被告人作了有罪判决。”(案例集第176—177页)在今天的中国人看来,这个十几年前的案例的判决有明显的荒唐之处。法律在这个案件中惩罚的是婚姻关系之外的性行为。正如福柯所言,我们生活于其中的社会,人际关系的形式少得可怜。为什么只有一夫一妻制才是合法的?为什么只有在婚姻关系之内发生的性活动才是准许的?按照这个案例的逻辑,只要性行为发生在没有婚姻关系的人们之间就要受到刑事惩罚。如果严格执行这一法律,大多数公民都应受惩罚根据不同国家、不同时代的调查统计,婚外性行为一般约为40%。加上不在婚而有性活动(婚前性活动和单身人群的性活动)的人群,当超过人口半数。目前,在我们的社会中,婚前性活动和同居者越来越多,任何严格执行只要不结婚就不能有性关系的原则的企图,都是极为不现实的。在北欧一些国家,婚前性行为能够达到人口的99%,中国虽然没有这么高的比例,但这一比例越来越高已成不可阻挡之势。因此,用刑法来惩治婚姻关系之外的性行为的做法会显得越来越荒唐。
此类法律不仅从个人有权利处置自己身体的人权角度看是错误的,而且从女权角度也是不可容忍的。这一案件的罪名是“勾引多名男性与其乱搞两性关系”。首先,怎么能够确切知道是女性勾引了男性,而不是男性勾引了女性?在两性的非婚性行为中,双方负有同等的责任,为什么要单方面判女方的罪?如果说这样判决的理由在于这个女人是一个人同多个男性发生性关系,那么又有什么证据证明和她发生性关系的那些男性全都是只有她一个性伴?如果其中的男性有除她之外的性伴,是否也应当按同罪处理?其次,一个女性有没肴权利同“多名男子”发生两性关系?这是一个女性的基本权利问题。女性自愿与男性发生性关系的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不是惩罚。
曾几何时,一个十几年前依据中国法律说不定要被判刑的人已经可以意气风发地大鸣大放了,既可以说,也可以做,自由自在,随心所欲。“木子美”是一个证据,她证明:第一,中国社会的性行为规范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过去为人不齿甚至可能触犯刑律的行为已经可以登堂入室了。第二,人们的性行为模式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婚前性行为大量发生,其中甚至有所谓“一夜情”。第三,人们的性观念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对于从传统观念立场上看完全不能容忍的现象,人们也开始接受和容纳了。
有西方学者将性道德的变化分为三个阶段:在第一阶段,人类的性活动处于自由散漫的状态,卖淫、通奸和随意的都不算不道德行为。在第二阶段(从纪元到20世纪中期),只有婚内的性活动才是道德的。在第三阶段,人类将享有完全的性自由。第一、三两阶段的区别在于,第一阶段只有男性享有自由,第三阶段女性也享有自由。
从“木子美”现象,我感到中国社会已经开始向第三阶段过渡了。对于这个新阶段的到来,有人欢欣鼓舞,有人气急败坏。我劝大家不必过于激动,如果自己不愿意投人其中,就静观其变:观察在如此短暂的历史时期之内在我们中国这样一个传统道德根深蒂固的社会中人们行为模式所发生的变迁,应当说这是一件很有趣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