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银河说性
作者:李银河 | 分类:其他 | 字数:12.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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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淫秽品与公民权利
同西方国家在开放与禁制**品问题上长期争论不休的情况不同,禁制**品的法律在中国从来是“没有争论”的,而且被认为是最“得民心”的。
据报载,陕西延安某派出所接到群众电话举报后,进入一居民张某家搜查“黄碟”,遭到拒绝后双方发生冲突,后张某被警方带回派出所。在前些年,某地还发生过公民因在家里集体看“黄碟”而被逮捕判刑的案件。
同西方国家在开放与禁制**品问题上长期争论不休的情况不同,禁制**品的法律在中国从来是“没有争论”的,而且被认为是最“得民心”的。如果说权力对人的禁制在别的问题上不免有点心虚气短,在禁毁**品问题上却一向是理直气壮的。人们从来不曾想到,禁制**品这件事本身有什么问题(违宪问题),有什么值得争论的地方。
我国现行《刑法》中关于制造、贩卖、传播**品的条文与《宪法》中关于出版自由的条文有矛盾。这种情况同西方反**派与言论自由派所面临的情况有近似之处。言论自由派对主张禁毁**品一派所提出的主要批评就是,他们这样做是违反《宪法》中关于言论自由的条文的。既然《宪法》给予公民出版自由和言论自由的权利,就应当真正做到保护公民的这一自由权利,如果《宪法》与《刑法》有矛盾,就应当或者修改《刑法》,或者修改《宪法》。如柒不加修改,执行起来难免会出偏差。
中国人几千年来一直习惯于人治,不习惯于法治,在法管人还是人管法的问题上,一向习惯于人管法,不习惯于法管人。因此,在许多人心目中,法律条文是可以说了不算的,事实上也常常是说了不算的。中国法律这种可悲的地位表现在一个因为在家里看**录像被判刑的公民那里,就是他根本想不到去拿《宪法》来保护一下自己的权利。他不知道按照《宪法》的规定,他原来是有权利做这件事的,他也不相信他引用《宪法》条文就真的能够保护自己不被违宪判罪。这就是中国《宪法》在涉及**品这个问题上所面临的尴尬局面。
这个世界上有很多事是令人厌恶的,比如说观看**品(黄碟)。这种事不大体面,层次较低,为趣味高尚一点的人们所不齿。但是厌恶不可以成为法律的依据。趣味和道德不关法律的事。有人愿意过趣味高尚的生活,听髙雅的音乐,看高雅的绘画,读高雅的书,他们当然有权利这样做;有人愿意过趣味低下的生活,听**的音乐,看**的图画,读**的书,他们也有权利这样做。所谓自由就是选择的自由。人有选择高雅的权利,也有选择**的权利。如果不给人选择的权利,就没有自由可言。
事实上,如果你来到中国的某个小城小镇,**品随处可见,**书刊录像比比皆是。这证明了两件事:第一,选择不高雅、不体面的生活的人很多。第二,关于禁止制造、传播**品的刑法条例在那里并没有实行。但是,**品的泛滥并不能证明《宪法》关于出版自由的条款起了作用,因为每当“扫黄”一来,这些**品还是要被藏起来,等到风声一过,再偷偷摸摸地摆在柜台底下卖。中国人不知道自己按照《宪法》的条文,也像丹麦公民一样,可以在一家书店光明正大地买一本**杂志,买一盘**录像带。